杭州最新人才认定政策疑问解答

1.E类中“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认定范围较之前有哪些变化?

答:“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是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后,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不再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社会评价组织或用人单位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做好政策间有效衔接,该项认定条件新增了“在杭工作期间,取得经杭州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成果之一的专业技能人才”。

2.D类中“具有特级技师职业资格”认定范围较之前有哪些变化?

答:“特级技师职业资格”是指由浙江省人力社保厅颁发的特级技师任职资格证书。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认定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可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为对首席技师和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在人才认定上进行一定区分,该项认定条件新增了“在杭工作期间,取得经杭州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核发的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成果之一的专业技能人才”和“在杭工作期间,取得经杭州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核发的首席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无须取得专业成果)的专业技能人才”两类人群。

3.C类中“省首席技师”如何理解?

答:“省首席技师”是指2018年以前,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或浙江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的浙江省首席技师,目前该项目已不再实施,不等同于“新八级”制度的“首席技师”技能等级。

4.事业单位引进特殊人才认定,是否可放宽社保缴纳时限要求?

答:对于新引进我市事业单位的符合人才认定资格条件的人才,已完成入编审批流程并在杭缴纳社保但不足6个月的,如确有特殊实际困难,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可提前享受落户、子女入学、优先购房、车辆指标配置等非资金类人才政策,待其社保缴纳符合认定要求后,再发放人才认定证书,享受资金类政策。

5.企业单位引进特殊人才认定,是否可放宽社保缴纳时限要求?

答:对于新引进我市企业(含民办非等新社会组织)(须已纳入我市授权认定资格,新型研发机构须已纳入省市认定资格)的符合人才认定资格条件的技术研发骨干、中层正职及以上管理人才、紧缺实用人才,已在杭缴纳社保但不足6个月的,如确有特殊实际困难,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可提前享受落户、子女入学、优先购房、车辆指标配置等非资金类人才政策,待其社保缴纳符合认定要求后,再发放人才认定证书,享受资金类政策。

作者:admin  创建时间:2024-03-25 18:23
最后编辑:admin  更新时间:2024-05-09 18:05